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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劳动合同法》打击八大职场用工恶习

新《劳动合同法》打击八大职场用工恶习

12月3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,全总将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、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的行为,进行坚决制止,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,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       据全总有关负责人介绍,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,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,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以多种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。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,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。7日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首次就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可能对职场产生的影响发出警示称,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必将成历史。
   恶习一:用工不签劳动合同
   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,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,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。
   恶习二:企业自定规章制度
   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、工会的同意,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,但《劳动合同法》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。
   恶习三:劳动合同一年一签
   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、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,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,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。
   恶习四:拒签无固定期合同
   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,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。
   恶习五:提供房车设服务期
   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、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,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。
   恶习六:试用期工资随便给
    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,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   恶习七:违纪辞退何患无辞
    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,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   恶习八:终止合同不作补偿
   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,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醉过方知酒浓,爱过才知情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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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政策执行与否,才是我们最关注的。 虽然有了这些法规,我们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,但是一旦受到损失,有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。其中的滋味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吧 。

[ 本帖最后由 xzxx61303 于 2007-12-11 09:36 编辑 ]
和蓁蝶~蝶之舞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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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是呀,是否能真正的执行和贯彻下去?

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!

如果企业们都严格按照劳动法走,那该多好呀!
好好扮演自己的角色,做自己该做的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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